(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及上市交易管理。各地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个人如实申请、房产部门审核、社区评议公示、公开摇号售房”的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销售办法,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拥有有限产权,在办理权属证书时,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人家庭所有居住成员姓名。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房人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满5年上市交易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交易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价格、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纳土地收益后的购房人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十二)从严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其优惠政策、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对象、上市交易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对象出售,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抓紧制定城区1.5万平方米直管公房危房和5000户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各县(市)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屋较集中的片区,亦应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提出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要求,切实将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科学确定改造内容及标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旧住宅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全、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