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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8]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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