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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不得低于每人15万元;

  三、接送学生专用车辆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检测结果按规定对车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四、必须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定》(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企业在学生接送高峰发生运力不足情况时可申请机动运力,机动运力车辆应当申领由公安交警、教育部门共同核发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并报运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参加学生接送服务;

  六、学生接送车必须安装GPS和IC卡机,并落实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准驾车型和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恶劣品行记录;

  三、在本记分周期内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和满分记录的;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五、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运输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将新学期需要接送的学生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运输企业。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此信息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交通运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十五日内主动对学生接送运输需求状况进行调查预测,并在接到学校的信息之日起十五日内制订好学生接送运输方案并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给学校。交通运管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运输方案后应当向学生接送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报给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与学校应当于开学后十五日内签订统一格式的《学生接送协议书》,《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学生接送协议书》文本格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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