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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
(汴政办〔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明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并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的意见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明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按照政府一把手对本地市场经济秩序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已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本系统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责任见《2008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一览表》。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政府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四落实”,确保整规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实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责任追究。对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依据《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市政府布置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及本部门牵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不重视、不作为,造成本辖区、本系统市场经济秩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对本部门承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因指导协调不力,失职、渎职,致使本辖区、本系统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三)专项整治过后,未建立长效机制,出现区域性严重反弹的;
  (四)对容易发生事故或案件的行业、市场、门店等,在职责范围内应当组织检查而未组织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五)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六)在经济活动中,因地方保护致使本地区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得不到遏制,充当保护伞的;
  (七)干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查处或包庇案件主要责任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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