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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督查,按期办理
  所有建议、提案务必于2008 年9 月30 日前办理完毕,以正式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委员。凡由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范围分别办理答复,严禁推诿扯皮或矛盾上交。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办、答复等各个环节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代表、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与代表委员沟通联系、办理进度、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要及时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矛盾上交、不按要求办理,弄虚作假、重答复轻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并在10 日内将办理工作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 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 、B 、C 、D ” ,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 ” ,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 ,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 ”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见附件1 、2 )。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各2 份及所在县(市)区人大、政府各1 份;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2 份,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督查室各2 份。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核实是否收到,并据实填写统计表(见附件4 、5 )。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见附件3 )。并请代表、委员将此表及时寄回市政府督查室。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面见代表、委员,重新研究办理,并于1 个月内办结,直至代表、委员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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