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部分或单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随访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安排教育督导人员或者督学对教育督导对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提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五)被督导单位按督导结果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六)教育督导室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育、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督导结果意见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在收到复查申请书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