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对本辖区内“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主任督学)、副主任(副主任督学)、督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和特邀教育督导员。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辖区内教育督导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批评,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四)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