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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 以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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