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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8年06月16日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六条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开发区为市级统筹地区,各县市、夷陵区为各县级统筹地区。市、县两级统筹地区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别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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