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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服务理念,加快职工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互认的基础上,打破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资源作用,方便市民就医。现就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名称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调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其起付标准为规定起付标准的80%;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倍左右(以0.5万元为最小单位)计算,并随缴费基数一并调整。最高支付限额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执行。

  三、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可累加),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
  在职职工(含“双缴双保”、退职人员):1001元至2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7%、二级医疗机构84%、三级医疗机构81%;20001元至40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1%、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40001元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三级医疗机构89%。
  退休人员: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5个百分点。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其个人负担的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四、统一最高用(购、带)药量天数
  (一)门诊(购药):急性疾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疾病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7帖(癌症病人可配14帖)。
  (二)出院带药:15天。

  五、统一病种种类和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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