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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要求上海各外资银行对操作风险防范与控制进行全面自查的通知

  ·对于审计发现的整改落实有何规定(时间、达到标准、责任人),以何种方式确认责任部门整改落实到位;
  ·外资法人银行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或相关委员会报告操作风险相关问题。董事会或相关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进行评价。
  (三)重要业务或产品。对近几年发展较快的房地产贷款、个人贷款、应收/应付款融资、资金交易及固定收益类业务、信用证结算相关业务等进行抽样检查,抽样从前、中、后台入手,对各业务/产品的完整操作流程进行核查,查找制度执行中的空白或遗漏项,并以自查方式确认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各外资银行在对上述业务或产品有效性进行自查时,应另外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说明。
  ·上述特定产品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不同类别或特征,上述操作风险易诱发的领域(前台/中台/后台);
  ·对上述特定产品操作风险,银行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防范;
  ·列出银行认为高风险的其他业务或产品,对这类高风险业务或产品,应组织必要人员实施抽样检查。
  (四)外包风险控制。检查内容包括:外包方案、外包方确定是否按制度执行,外包业务风控机制、方式及责任部门是否清晰有效;对外包方是否实施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能否及时纠正;外包操作中银行与外包方是否实现有效衔接、避免脱节。以抽样方式对部分外包质量进行检查。各外资银行对外包风险控制进行自查时,应另外向我局提交以下书面说明。
  ·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外包业务清单(外包项目、外包方、外包时间和外包内容),外包方包括集团内与集团外;
  ·备注说明银行对上述外包的检查方式和频率,最近一次检查时间、检查部门和发现问题。
  (五)营运控制与操作处理。包括现金与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账户管理(开立、关闭、撤销),对帐管理,未达帐项和出错处理的管理,柜面授权管理、印鉴密押管理、录像检查管理、人民币/外币付款、传真银行、ATM机管理与维护等。自查的要点是各外资银行现有对这些业务的内部制度执行情况。同时,要提交如下说明:
  ·银行在日常对上述领域如何进行有效监控和检查,主要方法是什么;
  ·最近一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检查时间。
  (六)财务控制。对行政费用与支出、分支机构财务控制、外部采购等是否按制度操作,有无漏洞等进行核查。对于以往出现内部欺诈或案件的环节以及行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核查。各外资银行对财务控制进行自查时,应另外就以下问题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
  ·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对外采购及确定服务供应商的管理机制,如何对服务供应商报价、要求偿付费用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进行监督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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