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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在出现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及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达到5级(即预警级)时,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平时要保持通讯联系畅通。发生险情,立即上报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82827920、82637056)。
  5、加强管理,严防因矿山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和废石场检查,严防不合理的堆放或因库坝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地质灾害。地下开采矿山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开采,防止不当开采引起地表塌陷或地面沉降。对经调查确认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废弃矿山,要设立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尽快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新办矿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探矿权人应当对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进行回填、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6、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执行《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国土资发〔2007〕42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7、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加强对治理工程的监督及验收工作。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由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各级政府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对危害极大的地质灾害点,要及时整理有关资料上报市、省及国家请求给予专项治理;对危害不大的地质灾害点,要动员群众参加投工投劳,政府适当给予补助,采用工程治理和生态治理的方法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改善环境,有效预防地质灾害发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须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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