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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8〕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滩涂、地热资源的使用权等;

  (二)依附于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特许经营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或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公交线路、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等;

  (三)道路保洁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城市路灯维护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等;

  (四)自然、文化及市政公共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

  (五)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后勤社会化;

  (六)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依法须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及承包,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

  (八)其他公共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原则上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仙游县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仙游县招投标中心交易。数额较小不需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应报市发改委备案后,由出让人自行组织交易;情况特别复杂的,报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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