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储备地项目的批复
(莆政土〔2008〕110号)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整理储备的请示》(莆国土资[2008]9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莆田市涵江区自来水公司位于涵江区涵华西路146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莆国用[2008]第N2008098号),面积4477.53平方米。
二、该幅土地收回后,作为市政府储备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