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部门责任,完善联动机制
(二十六)成立荆州市土地资产和储备委员会(名单附后),代表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出让、土地价款分配等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会,审议市政府出台的涉及土地资产管理和土地收购储备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及措施;审定年度经营性土地收购计划和供应计划;审定旧城改造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项目用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格;审定土地收购价格高于土地现状评估地价的、收购无收益土地的、旧城改造中实施房屋拆迁的土地收购项目、收购100亩以上土地的收购方案;审定年度融资方案;审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其他事项。
(二十七)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经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土地使用权,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建立经营性用地项目清理核查制度,将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制度化、日常化。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监管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及时拨付土地收购、土地出让中的有关款项。
(二十九)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运用市场机制将政府通过征用、收回、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并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和开发,以备向市场供应土地。
(三十)市规划局要加强土地储备、出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工作。一是对拟收购储备和出让地块,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是加强开发过程中的监管,对违反规划条件违规开发的行为,要依职责予以查处,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土地批后核查工作。三是对出让后的宗地,市规划局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告知市国土资源局,由受让人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十一)市建委对应该实施招拍挂而未招拍挂的经营性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对没有市国土资源局检查核验意见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