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年初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拟出让地块和出让时间向社会公示。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宗地,报市政府审批后,委托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六)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储备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土地出让起始价以城市规划确定的分区功能和容积率指标、已出让的土地市场成交价、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的比例为基础,以评估地价为参考,以楼面地价为比较,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由市国土资源局地价委员会确定。
(八)土地出让底价在公开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局地价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九)经市土地资产和储备委员会确定不宜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依程序委托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企事业单位已通过改制等方式将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转让土地时必须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十一)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法院核实土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性质、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后,再进入土地储备或交易程序。
(十二)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合一且为现状转让的,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由国土、国资部门协商委托交易。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支管理,防止国土资产收益流失
(十三)土地出让总价款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支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四)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的征收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征收。
(十五)储备土地出让价款的分配:收购储备、整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储备中心,用于储备中心(市城投公司)滚动发展。储备中心因城市建设、土地收购发生的债务偿还,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
(十六)不宜收购储备的非经营性出让用地经直接委托交易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在扣除各项税费和留足农业土地开发出让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后,50%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