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荆政发〔2008〕32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用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市城区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负责对市政府第52号令规定的属于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改制企事业单位、退城进郊(区)企业的土地,予以收购储备。
(二)对收购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确定。
1.城区存量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收购时土地使用性质和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评估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征建设用地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房屋补偿按房屋性质由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确定;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按残值确定。
2.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由储备中心按照劳动部门核定该企业的人员安置不足部分、地面附着物的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国有企业改革脱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核定的负资产总额予以确定补偿。
3.退城进郊(区)企业的原用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人员安置不足部分、企改办核定的负资产、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以及与原用土地面积相等的新征地的实际成本予以补偿。
(三)对储备的土地,储备中心要经过前期开发整理后,以净地方式委托出让。
二、加强供地计划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四)市土地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市城区经营性土地交易的唯一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