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编制核定标准。车辆编制按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编制、职能、业务工作量从严掌握,合理确定。行政单位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每20人不超过1辆核定、事业单位按单位人员编制数每10人不超过1辆核定;对具有执法职能和有特殊业务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编制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 业务用车配置标准。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86号)精神,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业务用车排量限制为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原则上同车型手动档优先。
  第九条 指挥、执法、救灾、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必需报批后,可配备规定标准以上车辆。

第四章 配置管理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车辆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申请配置车辆。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单位业务工作需要,对申请配置业务用车单位的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准予购买。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业务车辆,全部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车辆更新。业务车辆原则上最低使用年限7年或最低行驶里程30万公里,7年或30万公里以上能够使用的应继续使用。车辆更新须待原有车辆办理完毕报废(损)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程序比照新车购置程序。
  第十三条 车辆调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确需调配的,由需调配车辆的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业务车辆配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办理车辆购置、更新、调配的相关注册、转移登记手续;为加强警车管理,市级公、检、法、司、国安系统的制式警车办理车辆购置、更新、调配的相关注册、转移登记手续,还要符合《重庆市警车管理办法》、《重庆市公安局警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公后[2007]26号)的有关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