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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
(渝财法〔2008〕18号)


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一些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依法向财政机关申请了核拨,财政机关依法对赔偿费用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了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支的赔偿费用,有效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确保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
  但财政机关在审核赔偿费用申请时发现,有的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费用核拨申请未反映对赔偿案件责任人的追偿情况;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在申请返还已经上缴财政的财产时,提供的缴款书复印件显示的缴款数额由多个案款构成,不能反映赔偿案相关款项缴库情况。
  为加强赔偿费用的审核与管理,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的规定,现就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赔偿义务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提供《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至第六项法律文书和文件、《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至第五项法律文书和文件。
  二、除前述法律文书和文件外,如果是依法不予追偿的赔偿案件,那么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一并提供不予追偿的决定;如果是依法应予追偿的赔偿案件,那么应当一并提供追偿决定。其中,不予追偿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表现、不予追偿的依据及理由等;追偿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违法行为的表现、应予追偿的情形、被追偿主体的情况、追偿的数额、追偿的执行等。
  如被追偿主体已调离赔偿义务机关,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赔偿案件发生及费用追偿情况函告调入单位,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费用时,应当一并向财政机关提交该函件。调入单位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函件后应及时向被追偿主体追偿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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