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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实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孤儿福利机构要对孤儿实行全额投保;对无力支付保险赔付起付线费用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解决,确保孤儿享受保险赔付。已经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用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中介组织募集的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孤儿的治疗和康复。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3.继续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教育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高中“宏志班”应对孤儿学生实行优先录取,并适当放宽招生条件。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要积极发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殊教育事业。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无房散居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当地政府和建设(房产)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住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经济比较发达和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帮助特别困难的孤儿购买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归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县级政府要根据城市孤儿住房的不同情况,制定和落实冬季取暖费减免或补助的救助政策。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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