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做好艾滋病致孤儿童的救助。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确有需要和可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开辟专门的艾滋病隔离特护、特教区,保障患病孤儿生活、康复及教育。
(二)建立完善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养育为骨干的孤儿福利服务网络。
1.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性作用。家庭是孤儿成长的最适宜环境,在开展监护、收养、供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
2.发挥社区(村)照料孤儿的支持作用。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等资源,开展便利优惠服务,促进孤儿与社区(村)融合。
3.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骨干作用。结合“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我市要建设1所集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并发展成为全市儿童社会福利的资源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社会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的、专业化的服务,为寄养孤残儿童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依托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4.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孤儿和弃婴的接收、救治、康复、教育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健全儿童养育、康复标准,实施“家庭式”养护办法,不断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育要求的养育模式,并积极开放儿童福利机构的康复、特教等资源,惠及社会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通过公开考试选拔优秀人才从事儿童福利事业,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每年选派一部分特教老师、保育员、护士、医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
(三)建立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的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弃婴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在院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孤儿纳入“五保”范围。对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孤儿,当地政府应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给予50%的增加额度,以使其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