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办法》和《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办法》和《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工作者”评选办法》已经2008年5月9日市政府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首届“十佳科技创新企业”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九江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进一步营造科技兴市的浓厚氛围,激励全市广大企业围绕建设长江沿岸和中部地区重要经济中心城市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建功立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3、经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民营科技园内科技型企业;4、自主创新能力强,有2个以上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或近三年内创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企业领导重视科技进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并开展自主创新工作,近年来有新产品面市并取得较好效益。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近年来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
2、必备条件
对达到基本条件的企业,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农业类500万元)以上,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农业类50万元),以2007年度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经济及社会效益显著、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市场占有率较高。
(2)属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农业类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