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注重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市财政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发展及年度有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主要采取补贴、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四个区要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政策导向资金,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列入国家、省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用地、工商、税务上给予倾斜,并逐步实行与工业用水、用电基本同价,对服务业的动力用电实行与普通工业用电相同价格,逐步缩小服务业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同时,对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分别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1) 商贸会展业
第一条 鼓励商贸服务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等现代商业业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自营连锁门店实行总部统一纳税。对突破所有制、行业和区域界限,通过合资、联合、并购等方式,实行连锁和集团等规模化发展的企业,在联合、并购过程中的权证变更,减半收取证照工本费、登记证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如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则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条 传统商贸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自身现有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运作。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统一核算企业,其下设机构或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市国家税务局同意,实行由总部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对连锁企业在农村新增的连锁超市门店和连锁便利店,从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主营业务收入额的1%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扶持。
第五条 凡经营会展场馆的会展企业,从开馆及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其主营业务收入额的3%由受益财政给予企业扶持。
第六条 对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区域性会展活动,分别按标准展位100元、50元的标准,由受益财政给予补助;对地域性的、展位超过300个以上的会展活动,由受益财政按每个展位30元的标准,对承办单位予以补助。
(2) 港口物流业
第七条 对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城市建设相关规费按最低标准征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按贷款额的2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第八条 经国家发改委确定为试点的现代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仓储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规模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专业合作组织的农产品运输享受九江市“绿色通道”政策,凭核发的有效通行证在九江市范围内的公路免费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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