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烟花爆竹经营必须按国家、省要求标准,落实安全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证措施,确保经营安全。否则,一律不准行政许可。
(一)批发经营企业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经过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独立的仓储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并配备符合规定的监测、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储存技术防范设施;悬挂和印制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具备配送服务能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零售经营者要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具有符合安全条件的10平方米以上的专店、专柜,并实行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悬挂由所在地市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四、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是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安全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并贴有市安监部门监制的“准销证”标志。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配送。其中,本市以外烟花爆竹产品统一由市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经营,统一办理订货、准运等相关手续,并将供货的生产厂家或批发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料报市安监局、公安局备案。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批发经营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实行配送制,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违法购进并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五、按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严格履行各部门职责。
安监部门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事项。凡是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许可手续。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活动或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许可及虽取得许可但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