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承市政字﹝2007﹞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就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烟花爆竹经营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确保安全”的原则,批发经营企业数量维持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数。今后,各县区除现有批发经营企业自行退出、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不能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以及按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吊销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增补外,一律不得批准增设新的批发经营单位;季节性临时经营网点由批发经营单位按经营区域以连锁店方式设置,数量按照严格控制、兼顾需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常设零售点由批发经营单位设置,原则上每县区1个,旅游区视实际情况而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经营企

  业及零售经营者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申办许可。(一)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安监局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申办由批发经营企业向市、县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在取得市或县供销合作社初审意见和安全承诺书后,经县区安监局审查后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依据县安监局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安监局申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市或县区安监局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的申办由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向市或县区安监局申请,同时出具安全经营承诺,供销合作社进行初审,市或县安监局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审查合格,并对销售人员培训后,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者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工商执照,按规定时间统一上市销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