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门配合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理厂、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市军区后勤部负责按总后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协调在承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培训统一由市普查机构负责,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的统一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全市、全县区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