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设立部门协调员,建立协调员工作会议制度,负责普查工作中部门间的联络协调,整体性工作的研究拟定,普查工作信息的沟通交流。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成立行政区域农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