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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承市政办﹝2007﹞8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集中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强集中供热计量管理,规范热计量收费工作,促进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热计量收费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计量收费,指城市供热单位按两部制收费办法对热用户收取热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供热价格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为推动热计量收费工作进程,城市规划、建设、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热计量工作。

  第六条 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对集中供热用户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供热系统的节能效果,各相关部门、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实施热计量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完备的热计量设施和达标的节能建筑是实施热计量收费的基本条件。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热计量装置必须符合承德市热计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

  第八条 供热单位负责的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规定,达到二步节能标准。其采暖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达到可调控、变流量调节和分户热计量的技术要求,安装楼前热计量总表、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恒温控制、通讯控制、通讯线路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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