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和技术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办法
(余府发〔2002〕13号 2002年3月11日)
第一条 为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市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荐在新余市本级纳税且实际到位市外、境外、国外资金(以下简称“三外资金”)额在10万元美元(含等值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新余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项目,由市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属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再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市本级地方税收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3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合资、合作兴办项目或嫁接改造市直国有企业,由市财政按外来投资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奖励。属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再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市本级地方税收额2%的标准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3年。
(三)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市直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由出租房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1-3%给予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工商企业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资额5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奖励标准在(一)、(二)基础上提高1倍,其他奖励标准不变。
(五)引荐市外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救灾捐赠除外)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后,由本市受益方按不低于无偿资金、捐赠款物或无偿转让先进技术实际价值的3-5%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经济合作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其它项目,引荐人与本市受益方及市经济合作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引荐协议必须在引荐资金到位之前签订,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和义务,同时附上投资者出具的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