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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景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8]82号)精神,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项扶助生产和保障供应的各项措施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景府字[2007]48号),高度重视粮油和生猪生产,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能繁母猪生产的扶持政策,努力建立和发展万头和千头养猪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组织好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保证春耕备耕的需要。同时,抓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当前主要是做好春节市场的节日物资供应,商贸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好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商品的调运,增加市场供给,确保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

  二、严格控制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一季度,油、气、电资源性产品价格和供水、供气及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游览参观门点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也不得提高。继续稳定医疗服务价格,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组织实施好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

  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市、县(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原则,精心组织,依法实施,严格控制好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对象和方式,提高对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临时性、适度性、辅助性的认识,正确把握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政策界限。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设区市和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调价备案工作,需列入调价备案的商品目录及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的企业名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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