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集资建房的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职工的住房情况,提交申请集资建房报告送审查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如下内容:本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划,拟建住宅建筑面积、户型、套数;每户建筑面积、集资标准、金额;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来源、单位面积综合造价概算及各集资户的住房情况等。
2、集资建房单位持审查部门批文到当地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立项、有关费用减免、施工等手续。
(五)凡使用房改资金集资建房的单位,集资建房款必须金额存入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全部用于集资住宅和相关工程设施建设。
三、集资形式及有关费用减免
(一)集资建房资金来源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1、政府扶持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减免有关费用的种类、费率。
2、单位支持部分:
(1)单位住房基金;
(2)住房公积金贷款;
(3)银行住房贷款;
(4)其他可用于集资建房的资金。
3、个人集资部分。
职工集资标准应根据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体现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集资建房可采用全额集资或部分集资形式。
(1)全额集资指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实际费用均由职工本人出资的集资方式。
(2)部分集资指职工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不低于40%的部分出资,余下部分由单位出资的集资方式。
(二)凡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组织的集资建房,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并可免交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有关费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计征。
(三)集资建房原则上不享受房改中出售原公有住房的各项折扣政策。
四、产权与管理
(一)职工按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内的建房全部成本费用的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职工按建房费用不低于40%部分集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集资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的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