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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使用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鼓励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六、进一步加大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7]11号和浙委办[2007]30号文件精神,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监管机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机关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分工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稽察,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办公楼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标准,严格施工预算编制,禁止把党政机关办公楼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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