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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浙委办[2008]4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积极倡导和形成节俭简朴、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所有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建筑面积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办公楼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建筑物内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不得搞豪华装修,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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