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药饮片、中成药、针灸理疗等常用中医药诊疗设施设备,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
(十)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区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机构发展中的问题。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求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村)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调、街道搭台、卫生唱戏、社会参与、政策支持”的工作格局。
(十一)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服务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安排。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可逐年增长。除省以上经费补助外,其余需地方财政配套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并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当地政府要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制定补助标准,在投入方式上促进从“养人办事”到“办事养人”机制转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进退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