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条例》及相关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市政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