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筑府发〔2008〕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构建良好的城市生态屏障,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见》精神,针对社会各界特别是市政协关于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力度的吁请,市政府决定在2007年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且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以有效遏制毁林建房、开山采石、建墓立碑、偷砍滥伐、森林火灾等活动违法蚕食林地特别是环城林带现象继续发生为总抓手,遵循“排查情况、界定性质、依法处置、长效管理”的流程及“明确责任要求、健全法规制度、提升查处质量、强化社会监督、科学有序管理”的原则,强力推进保护森林资源工作,行文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地建墓立碑专项行动方案》等一系列相关文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目前,顺应民意、声势浩大的“森林保卫战”正有力、有效、有序展开,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但个别地区违法占用林地从事经济经营等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并作了重要指示。为此,市政府对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力度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就相关工作要点再次明确如下:
一、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的重点及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建房、开山采石采矿、建墓立碑、割取松脂、偷砍滥伐、毁林开垦、森林火案以及非法运输、加工、经营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二、破坏森林案件查处责任分解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是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责、权、利有机结合机制,明确责任,使每一个山头、每一片林地的保护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护林员,确保发生破坏森林资源有人管、有人查、有结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支两委和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以及有林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承担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对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的执行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