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属于特殊高新技术,根据本市目前人群客观需求、实际承受能力以及技术力量,严格控制,稳步扩展。
(四)助产技术:以提高产科质量,改善服务条件和环境,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为核心。根据分娩数、床位使用率和年最低接产数进行规划设置。全市产科总床位控制在2500张以内,主要设置在政府办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公益性医疗机构内。经营性医疗机构在规划上适当放开,设置比例占总床位的10%左右。并根据技术评审结果,核准服务范围。市区和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接产数不低于400例,郊区(县)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接产数不低于100例。
(五)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全市设置数为270家以内,原则上均纳入政府办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内。并根据技术评审结果,核准服务范围。市区和郊区中心城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400例;郊区(县)边远乡镇服务机构,年手术量不低于200例。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局根据行政区划内育龄人群分布和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以2003年期末产科床位数和开展节育手术的机构数为基数,控制总量。对2005-2007年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设置布点进行规划调整,实行拆一补一,动态管理。涉及区划撤并、医疗机构迁移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设置。各区(县)卫生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度本区域机构设置变动情况,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本市及所在区域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设置规划;
(三)符合所申请项目的技术服务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设置原则;
(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