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8〕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切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
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100余万户、3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城市棚户区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20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贫困人口居多、建设使用年限久、结构简易、人均居住水平低、居住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齐全、道路狭窄、治安和消防隐患大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地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主体、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有商业价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四)坚持依法运作、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