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三)限行时间。7:00至19:00。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08年2月-5月)。
对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统计,做好限行道路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准备阶段(2008年5月-9月)。
1.公布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集中核发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不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即高污染车辆),以及抽检不符合前述标准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3.设置禁止通行标牌。
(三)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
分两个阶段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管理措施,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在中河高架和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五、处罚措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限行工作的前期调研,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做好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起草限行通告等。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数据库,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以加强非现场执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