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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地面道路:东起环城东路(不含)、江城路(不含),西至梅灵路(含)、灵溪路(含),南起复兴路(不含)、之江路(不含),北至天目山路(不含)、环城北路(不含)区域内的道路。
  (三)限行时间。7:00至19:00。
  四、实施步骤
  (一)调研阶段(2008年2月-5月)。
  对主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和统计,做好限行道路的可行性论证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准备阶段(2008年5月-9月)。
  1.公布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2.集中核发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核发绿色环保标志;对初次登记上牌时不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标准限值的车辆(即高污染车辆),以及抽检不符合前述标准的车辆,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3.设置禁止通行标牌。
  (三)实施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
  分两个阶段对高污染车辆实施限行管理措施,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工作。
  第一阶段(2008年10月1日起),在中河高架和上塘高架道路全线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起),在限行区域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禁止高污染车辆通行。
  五、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条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限行工作的前期调研,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做好车辆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起草限行通告等。负责建立环保标志车辆数据库,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以加强非现场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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