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杭州市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杭州市区登记上牌的高污染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以下简称限行)的管理措施,以有序控制高污染车辆通行,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城市和“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成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市区车辆限行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同配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为出发点,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限制通行区域、道路和时段,分阶段逐步扩大对高污染车辆的通行限制。
(三)依法行政,多管齐下。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对进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高污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守法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限行工作,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三、限行对象、区域和时间
(一)限行对象。指使用本市车辆牌照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车辆。杭州市区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本市牌照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营运的,按市区车辆管理;对其他非本市牌照车辆暂不采取限行措施。市属五县(市)车辆待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后采取限行措施。
(二)限行区域。
1.高架道路:中河高架、上塘高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