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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发现上报的统计资料确有错误的,须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和订正,订正期限:电讯快报表,应在报出后一日内订正;月份、进度、半年报表,应在报出后二日内订正;年报表应在报出后五日内订正。

  第十五条 新组建的单位,应在成立后十五日内按统计隶属关系到所在地统计主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并按统计管理规定提供统计资料。

  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应在撤销或合并后五日内按统计隶属关系到所在地统计主管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统计资料和报表,应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完善立卷归档制度。使用或公布统计资料,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以各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市及县(市)、区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服务,对领导和管理机关,实行无偿服务;对社会各有关单位,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统计局、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和本规定,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统计机关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统计法规和本规定,有意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统计资料,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公布统计材料,以及阻挠,干扰统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及县(市)、区统计机关现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由行政主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款,应使用统一票据,并及时上缴地方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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