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已被《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
省水产局、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渔业的持续发展,积极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会同省清理农民负担办公室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请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收费验审。
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浙江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三: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项目
| 机动渔船有马力
指标(元/马力)
| 非机动渔船
(元/吨)
|
海
洋
捕
捞
| 1、拖网
| 12
| /
|
2、拖虾
| 7
| /
|
3、对网
| 8
| /
|
4、围网
| 4
| /
|
5、敷网
| 4
| 40
|
6、刺网
| 4
| 40
|
7、延绳钓
| 4
| 40
|
8、石斑鱼钓
| 12
| 60
|
9、定置张网
| 16
| 80
|
10、流动张网
| 17
| /
|
11、帆式张网
| 20
| /
|
12、蟹笼
| 10
| /
|
13、其它
| 5-25
| 30-80
|
海水养殖
| 浅海、滩涂
| 每亩每年 0.5-5.00元
|
围塘养殖
| 每亩每年 2.00-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