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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已被《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1997〕322号、〔1997〕财综108号)


省水产局、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渔业的持续发展,积极养护和合理利用近海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会同省清理农民负担办公室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全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请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收费验审。

  附件一: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二:浙江省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附件三: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件一: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

项目

机动渔船有马力

指标(元/马力)

非机动渔船

(元/吨)

1、拖网

12

/

2、拖虾

7

/

3、对网

8

/

4、围网

4

/

5、敷网

4

40

6、刺网

4

40

7、延绳钓

4

40

8、石斑鱼钓

12

60

9、定置张网

16

80

10、流动张网

17

/

11、帆式张网

20

/

12、蟹笼

10

/

13、其它

5-25

30-80

海水养殖

浅海、滩涂

每亩每年 0.5-5.00元

围塘养殖

每亩每年 2.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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