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号 1997年1月22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数额的认定以他们共同偷税的总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