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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036号)第一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7号 2002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转制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仍按照闽地税政二(1997)39号文件规定,实行一年一次半年预审,年度审批的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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