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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第八条(一)、(二)项,第九条(二)项,第十四条。”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46号 1999年6月16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省局《征管业务规程》分工,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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