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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五)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七)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八)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十)关于企业保险费用的扣除问题

  1、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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