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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点第(一)、(六)、(七)、(八)、(十)、(十三)、(十四)项,第二点第(三)、(四)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 1995年1月4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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