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锡劳社工[2008]4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7%,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3.8%。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