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及时提请召开劳动能力鉴定评审会,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对被鉴定人的医疗检查和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集体评审,作出鉴定结论。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被鉴定人和有关单位。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后,发现并查实单位或个人有作假行为的,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再次(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再次鉴定申请需填写《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附表4)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再次鉴定申请手续。
参保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从签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表》(附表5)并提供相应材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从签收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办理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表》或《无锡市参保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申请表》;
2、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
3、收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依据;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6、医学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鉴定申请人再次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提出复查鉴定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通知复查鉴定医疗检查的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