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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工〔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且仍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项目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63元;二级每月增加154元;三级每月增加145元;四级每月增加136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五级每月增加123元;六级每月增加116元。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91元、73元、5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73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55元。

  四、调整时间

  此次定期待遇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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